澳門建築置業商會 - 首頁

首頁 > 本會章程


本會章程


 

第1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中文為“澳門建築置業商會”,又名“澳門建築商會”;葡文名為“Associacao de Construtores Civis e Empresas de Fomento Predial de Macau”,英文名為“Macao Association of Building Contractors and Developers”。
第二條: 本會宗旨:擁護「一國兩制」,堅持愛祖國、愛澳門,加強同業團結,協調同業關係,聯絡同業感情,互相幫助發展業務,維護同業正當權益。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安定、經濟繁榮而努力。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在澳門水坑尾街103號建築置業商會大廈五樓及六樓A座。

 

第2章 會員

第四條: 本會會員分永遠及普通兩類,各分商號會員、個人會員兩種,其入會資格分別如下:
  1. 商號會員:凡在本澳領有經營建築、置業、物業發展、工程設計顧問及相關行業牌照之商號,均可加入本會為商號會員,每商號指定一人為代表,如代表人有變更時,應由該商號具函申請改換代表人。(附交文件:M1,M8,商業登記)
  2. 個人會員:凡根據澳門現行之有關建築、置業範疇資格認可之法律,在澳門土地工務運輸局或政府相關權限部門註冊並具自然人商業企業主資格者,可申請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附交文件:M1/M1A(自僱人士登記) 或 (如適用)M1,M8,商業登記]
第五條: 不論商號或個人申請入會,須由本會兩位會員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方得為正式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1. 會員入會半年後方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2. 批評及建議之權;
  3. 享受本會所辦之文教、康樂、福利事業之權。
第七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1. 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
  2. 推動會務及促進會員之間的互相合作;
  3. 繳納入會費及年費。
第八條:
  1. 普通會員批准入會時即繳交入會費及當年度會費,以後每年於一月份內繳交當年度會費;逾期者本會以掛號函催促之,再三個月仍不繳交者作自動退會論;
  2. 永遠會員批准入會時,必須於兩週內繳交入會費。由於結束業務、解散及其他原因以致停業或不復存在之永遠商號會員,及核實身故之永遠個人會員,其會員資格即記錄存檔。
第九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會會章,破壞本會行為,或觸犯刑事案,影響本會聲譽者,由理事會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勸告、警告或開除會籍之處分。如有異議,交由監事會裁定之。

 

第3章 組織

第十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 制定或修改會章;
  2. 選舉正、副會長及理、監事成員;
  3.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工作計劃及重大事項;
  4. 審查及批准理事會及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不多於八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領導會務,負責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及會長出缺時代行其職務。正、副會長可出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理、監事聯席會議,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第十二條: 會長可每年召開兩次有正、副會長,正、副理事長及正、副監事長參加之聯席會議,聽取理事長匯報會務及商討會務進展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理事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理事不多於五十九人,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理事名額經確定後,在任何情況下出現空缺均無須補選。理事會職權如下:
  1.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2. 計劃發展會務;
  3.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及提出建議;
  4. 依章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不多於八人及其他理事不多於五十人。理事長領導本會負責會內工作,執行會務,召開理事會議。如理事長出缺,由副理事長代之。並設總務部、聯絡部、文康部、福利部、財務部、交際部、校董會等部門。正、副理事長及各部門之負責人選,由理事會互選產生。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可增設特別委員會,及視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員。
第十五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不多於三十五人,處理日常會務。除正、副理事長及各常設部門為首負責人為當然常務理事外,不足之數由理事推選。
第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理事任期為三年,任滿得連任。惟會長及理事長連續任期最長為兩屆。
第十七條: 本會正、副會長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永遠榮譽會長;正、副理事長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永遠榮譽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榮譽理事。均可出席會議,並有發言權。
第十八條: 本會監察組織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選出監事不多於十五人,組成人數必須為單數,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惟監事長連續任期最長為兩屆。其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2. 定期審查帳目;
  3. 出席理事會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
  4. 對有關年報及帳目制定意見書呈交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不多於三人,常務監事不多於五人,餘額為監事。正、副監事長及常務監事由當選監事互選產生,監事會名額經確定,在任何情況下出現空缺,均無須補選。
第二十條: 本會正、副監事長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永遠榮譽監事長;常務監事、監事卸職後,若不擔任理、監事等職務,得聘為榮譽監事。均可出席會議及有發言權。
第廿一條: 商號會員如獲選為正、副會長、理事、監事職務者,其派出擔任職務之代表人,須經理事會會議通過方可。
第廿二條: 本會得視工作需要,聘請對本會有卓越貢獻人士為名譽會長、名譽顧問、榮譽顧問或顧問。

 

第4章 會議

第廿三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理事會依法召集之。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至少有五分一會員聯署請求時,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之召集,得用掛號信方式或親身簽收方式通知,並至少須於開會前八天為之,並須有超過全體會員之一半參加方得舉行。如遇不足此數則可依召開時間順延半小時,如仍不足,則可作合法舉行正常討論。如會員未克出席會員大會,商號會員可委託其商號一人代表出席;個人會員可委託出席會員代為參加,惟每一出席者只能接受一至五票之委託,均可投票選舉會務負責人,但必須將有效授權書於會員大會前送交本會備案。
第廿四條: 理事會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分別由理事長、監事長召集。如有特別事項時,得隨時召開特別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監事會會議需要時隨時召開。每次會議須有一半以上人數參加,方得開會。
第廿五條: 如遇有表決問題,則需有出席人數以絕對多數票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規定須有特定多數票的情況則除外。修改章程之決議,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解散法人之決議,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之贊同票。
第廿六條: 理事及監事應積極出席會議。若在任期內連續六次無故缺席,經理、監事聯席會議核實通過,作自動退職論。如因事以書面或電傳請假者不作缺席。

 

第5章 經費

第廿七條: 本會會員應繳費用如下:
  1. 永遠商號會員,一次過繳交入會費壹萬元;
  2. 永遠個人會員,一次過繳交入會費伍仟元;
  3. 普通商號會員,入會時繳交入會費壹仟元,每年繳納會費肆佰元;
  4. 普通個人會員,入會時繳交入會費伍佰元,每年繳納會費貳佰元。
第廿八條: 本會經費收支,須由理事會造具決算報告經會員大會通過。本會經費如有不敷或有特別需要時,得由理事會發動籌募。

 

第6章 附則

第廿九條: 本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三十條: 本會章修改權屬會員大會。
第卅一條: 本會章由會長及理、監事會解釋。
第卅二條: 本會使用之會徽如下:

 

聯絡我們

 

 
電話
傳真
電郵
853 2857 3226    853 2834 5710    mabcd@macau.ctm.net
         
地址
       
澳門水坑尾街 一百零三號五樓

 

 

澳門建築置業商會 版權所有 © 2020

聯絡我們

 

 

電話
  傳真
 
853 2857 3226    853 2834 5710   
電郵
     
mabcd@macau.ctm.net
       
地址
     
澳門水坑尾街 一百零三號五樓

 

 

澳門建築置業商會 版權所有 © 2020